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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权益保障、违规处罚与申诉救济——电竞职业选手的三维规则体系建构

2023-06-14 18:36分类: 茶道 阅读: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作者刘福元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新媒体环境下实现体育学术信息的有效交流与传播

刘福元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要目

一、电竞职业选手的权益保障:身份、薪酬与合同监管

二、电竞职业选手的违规处罚:行为规范与处罚案例

三、电竞职业选手的申诉救济:争议类型及救济途径

近年来,电子竞技(以下简称“电竞”)产业的高速发展以及各地方扶持性政策的陆续出台,不仅使产业本身获得了健康且稳定的发展环境,而且让电竞职业选手受到了爱好者和普通民众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一种典型的注意力经济(attention economy),国内外顶级单项赛事及部分综合性赛事正不断刷新观赛人数和社交媒体讨论量,而电竞职业选手的技术水平和临场发挥等无疑是其中的核心内容。此外,电竞职业选手在广告代言、品牌营销及泛娱乐领域的参与也逐渐增多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一般而言,职业选手是指“参加带有明显商业性质的职业比赛来获取收入维持生计的人”,而电竞职业化则是在“电子竞技体育市场不断繁荣的条件下,利用高水平电子竞技运动的商品价值和文化价值,……使电子竞技运动员获得丰厚的报酬,并且为社会提供竞技体育和文化服务的一种活动”。现阶段,尽管电竞职业选手的素质要求、训练强度和赛事频率有时还会超过传统体育/竞技项目,但其在权益保障、违规处罚与申诉救济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尚不健全。本文以这三重维度为核心,在详细考察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与传统体育/竞技项目比较的基础上,尝试构建周延的电竞选手规则体系。

在法的一般理论中,围绕特定身份者展开的规则体系通常是以权利、义务和救济为核心构建而成的,其中权利维度和义务维度是实体性的,救济维度则是程序性的。三重维度之间彼此独立却又不容分割,特别是救济维度不仅包含了对权利维度遭受侵害时的救济,也包含了义务维度被违法评价时的救济。如罗尔斯(John Rawls)所言,规则体系“规定职务和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则详细说明某些行动是可以允许的,另一些行动是被禁止的;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犯行为,它们还规定了某些处罚和辩护等等”。此处的“处罚和辩护”即义务维度在救济维度中的映射,而权利、义务和救济外化于电竞职业选手等职业身份者时则表现为权益保障、违规处罚与申诉救济。若要为电竞职业选手建构公平合理的规则体系,应围绕这三重维度展开,并对其中的诸项具体规则进行考察、分析和优化。在三重维度中,权益保障居于相对核心的位置,违规处罚和申诉救济皆有部分内容是围绕选手权益展开的,违规处罚的具体措施表现为对职业选手部分权益的剥夺或限制,而申诉救济的目的之一则是让受到侵害的权益恢复原状。随着国家对电竞产业监管力度的增强,俱乐部及其选手如出现违规行为,相应的处罚措施即便会严重损害其利益亦应严格执行,以行为规范为主要标尺的违规处罚并非权利保障的附属物,而是有着约束选手行为、整肃赛事风气乃至制约整体电竞行业的作用。

一、电竞职业选手的权益保障:身份、薪酬与合同监管

与传统体育/竞技项目相似,电竞职业选手的基本权益包括赛事参与和成绩认定等竞赛性权益、获取荣誉和奖励等声誉性权益、获得工资和报酬等待遇性权益。权益维度中最为核心的要素是身份、薪酬和合同,其中身份代表着国家对选手的认证和认可,也是国家综合性权益保障的前提,薪酬是选手参加各类赛事所能获取的最为重要的物质利益,而合同则是这一利益的主要乃至唯一载体。

作为身份认证的注册管理制度

在身份认证层面,我国2003年颁布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运动员注册管理制度,其在第五条规定:“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这一规定将注册管理设定为运动员身份认证的必要条件,同时也赋予其“参赛权”这一基本权益。质言之,“运动员注册”是国家对“运动员身份”的认证,只有经过注册,选手才能享有运动员的各项权益并获得来自国家层面的保障。注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如《中国田径协会章程》(2020)第八条、《中国篮球协会章程》(2020)第十三条、《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2016)第三条等皆规定了相应的注册管理职能。

在电竞场域,仅有部分地方正式开展了职业选手的注册管理工作,负责这项工作的同样是相应的地方电竞协会,如:《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第四条规定“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协会负责本市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管理”,第十七条规定“通过首次注册的运动员,由上海市电子竞技协会颁发上海市电竞协会运动员证书”;《内蒙古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2019)则在第四条和第十六条做出了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将电竞职业选手纳入传统运动员注册管理制度,主要有两方面作用:①赋予其正式/正规的运动员身份,为一直游离于“体育项目”之外的电竞正名,并将之纳入“国家运动员”的统一管理—“当职业电竞从业者从个体自发行为到拿到国家资质证明后,舆论影响力会更趋正面,其商业价值也将得到有力提升”;②与传统运动员接轨,规定与之相同或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电竞职业选手与传统运动员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如《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和第五章所规定的“运动员权益”和“运动员义务”都是针对“注册运动员”的,并在对参赛(第十八、十九条)、获奖(第二十一条)、学习培训(第二十二条)等权益给予保障的同时,对服从选调、参加集训(第二十三条)、公正比赛(第二十六条)等义务进行了限定。尽管这些条款仅搭建了一个整体性的规范框架,但在权益方面规定的高校深造、技能学习等是电竞俱乐部难以提供的,而在义务方面规定的竞技行为、职业操守等则为当前游戏厂商/联盟主导的监管机制增加了一层屏障。

在上述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的同时,还应处理好与游戏厂商/联盟相关工作的衔接。如《腾讯2018电子竞技运动标准》7.1.4规定了选手的注册要求,选手必须“经过赛事官方的审核及注册认可后,才有资格参赛”,并通过该项下的5个条款详细规定了注册流程。尽管这一规定是针对竞技游戏及其赛事的“程序性”事宜,但同样关涉选手的“参赛权”。电竞场域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双重注册”的局面,是由于历史发展等原因,电竞并非自始由政府主体举办和参与,而是民间自发形成的。时至今日,电竞赛事及相关的人员管理、监督惩戒等都由游戏厂商/联盟主导,而电竞职业选手的注册也是其中一环。笔者认为,由于举国体制并非电竞管理的理想路径,因此电竞协会与游戏厂商/联盟的选手注册不应是前者取代后者的关系,而应形成分工与互补,即由游戏厂商/联盟给予选手赛事过程中的程序性保障,而由电竞协会乃至政府主体给予选手“运动员”的实体性保障,即为电竞职业选手的诸项基本权益提供上位于游戏厂商/联盟的国家认可和保护。

薪酬保障及工资帽制度

获得工资和报酬等待遇性权益最为直接地关涉职业选手的物质利益,亦是其参与高水平赛事的经济基础。一般来说“能力是决定工资最重要的因素”,另一个决定因素是“赛场上的表现”。各俱乐部会有意识地拉开不同选手之间的工资差距,这使得同一俱乐部中同一个项目的选手之间工资可能相差悬殊,尽管这一设计的目的是“促使每个运动员无论训练还是比赛,时时刻刻都要全身心地投入”,“竭尽全力提高竞技能力,保持最佳的身体和运动状态”,但这也可能会使部分选手的工资过低或得不到基本保障。在电竞场域,职业选手的收入呈显著增长趋势,如:2019年JDG俱乐部发布的《英雄联盟》选手招募公告,将年薪范围设定为JDG主力队员50万~1000万元、JDM主力队员25万~100万元、青训队员8万~20万元;2020年《王者荣耀》最高等级的选手月薪约为15万元,明星选手约为5万~7万元,普通一线选手约为2万~3万元;2019年丹麦《CS∶GO》优秀队伍Astralis的选手年薪为240万丹麦克朗(约合人民币254万元),奖金则为39万美元等等。目前职业选手和游戏主播薪资倒挂的现象已得到明显缓解,笔者认为,其在薪资收入方面的权益保障应侧重下列事项:

1.建立俱乐部欠薪惩处及保证金制度

个别电竞俱乐部由于成绩不佳或经营不善可能存在欠薪问题,如《DOTA 2》选手hFn、Tavo起诉paiN Gaming俱乐部拖欠TI8奖金,《英雄联盟》选手Patrick、BalKhan公开指责Redemption eSports俱乐部拖欠2个月薪资等。对于类似情形,《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2019)第八十五条规定,经认定“俱乐部拖欠球员、教练员工资与奖金的”,“给予俱乐部警告、罚款、扣分、降级或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中国篮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2018)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关人员可就欠薪问题向协会投诉,经核实后由协会“给予俱乐部警告并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解决”,限期内仍未解决的,则“动用竞赛保证金填补欠薪空缺”,仍拖欠工资的,“给予违规俱乐部或运动队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注册的处罚”。而在电竞场域,尽管游戏厂商/联盟会在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但在已经颁布的规则中并未纳入对俱乐部及相关人员的罚则,其保障机制在现行立法中亦未形成。笔者认为,游戏厂商/联盟有能力履行传统体育协会的职责,对欠薪俱乐部实施处罚以保障选手的权益,而上述“竞赛保证金”制度虽未必能补足欠薪的缺口,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或缓解,建议电竞场域予以借鉴。

2.对普通职业选手实施最低薪酬保障制度

与传统体育相同,电竞赛事运转并非仅靠少数顶级/明星选手,普通选手或电竞领域的参赛者和从业者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若其薪资过低显然不利于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一问题,部分游戏厂商/联盟设置了最低薪酬保障制度:《腾讯2018电子竞技运动标准》3.1规定,各支队伍必须“为其注册选手发放规定的最低薪酬”;《2021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进一步将注册选手的最低服务费设定为2万元/月,并规定了联盟的抽查和处罚事项。最低薪酬保障制度并不是在所有职业选手之间实行收入均等,而是对每一位职业选手给予基础性保障,使其更专心地训练和参赛,并为电竞场域吸引更多人才;而设定详细的薪酬数额不仅便于操作和监管,也能对各个俱乐部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约束,增强联盟内部的规范性。笔者认为,在监管机制上,仅靠联盟的抽查并不足以完全覆盖违规行为,开辟选手的投诉、申诉渠道,设置更具独立性的争议调查机构等是执行这项制度的有益补充。

3.对顶级职业选手实施工资帽制度

工资帽是传统体育/竞技项目中较为常见的一项制度,其目的并非单纯地限制顶级选手的工资,而是防止俱乐部为争夺顶级选手无止境地推高薪酬而透支经营成本、陷入财务困境,这其实也是从侧面对选手给予保障,同时也能防止选手之间的薪酬差距被无限制地拉大。目前KPL联盟已部分实施了这项制度,即规定选手工资总额不得超出某个数额,但由于移动电竞发展尚不成熟,对顶级选手难以准确定价,允许俱乐部借助各种条款以及薪酬递增突破工资上限。LPL联盟拟实施的财务公平规则亦能起到工资帽的作用,即对俱乐部的支出进行限制,超出限制的部分征收“奢侈税”。工资帽的另一层功能在于防止某些财力雄厚的俱乐部通过薪酬将顶级选手齐聚旗下,过度破坏联赛竞争的平衡性,即工资帽制度会间接导致顶级选手在俱乐部之间的分流。然而,《英雄联盟》最高级别的S赛属于汇聚各个赛区俱乐部的世界赛,如果LPL顶级选手过于分散,则不利于其提高在世界赛中的竞争力。笔者认为,电竞作为起步较晚的新兴产业,工资帽制度虽有存在的必要,但也不宜过快、过严地实施: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能够大致确定顶级选手的薪酬范围;另一方面,工资帽的具体数额亦应与世界接轨,充分考虑国外主流俱乐部的薪酬水平,从而在减轻俱乐部财务压力、确保选手基本权益的前提下,不影响我国在世界赛事中的优势地位。

趋向选手权益的合同监管

除前文所述的注册管理制度外,电竞职业选手的多数实体性权益都是通过合同与俱乐部约定而成的。由于与俱乐部相比,“运动员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因此合同能否保障选手权益,或合同条款的设定和执行是否明显对选手方不利,是监管层面的重要事项。在传统体育/竞技项目中,“建立备案合同规范化管理流程”,“严格审查俱乐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已成为合同监管的主要发展趋势。在电竞场域,《腾讯2018电子竞技运动标准》7.1.5规定,“队伍与选手的合同须在赛事官方进行备案”;《2021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4.1.6进一步规定,“队伍与选手或教练员的合同须签署后10天内在LPL官方进行备案”;联盟方面亦表示,将聘请专门的审计和法务团队对合同违规现象加以监管。笔者认为,电竞职业选手的合同监管应侧重下列事项:

1.联盟有必要制定标准合同,或通过规定的形式列举合同中的必要条款,并对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加以限定

一般而言,选手合同中的必要条款包括工作内容、技能训练、参赛安排、薪酬和福利、生活保障、健康与医疗、商业/推广活动、禁止活动、不当行为与纪律处罚、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其中,为了维护选手权益,合同应当特别明确一定期限内的比赛场次、薪酬组成情况和奖金分配标准、直播和商业活动次数及相应报酬、转会相关要求等重要事项,以避免俱乐部超出约定范围单方面增加选手的工作及其他义务。在特殊事项上,以合同期限为例,由于电竞选手的职业生涯较为短暂,如若期限过长则不仅会限制其对俱乐部的选择权甚至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而且会因俱乐部可能出现的成绩下滑而影响其职业发展。对此,法国将电竞职业选手的合同期限限定为1~5年,《2021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2.2.6则将合同期限限定为更加合理的3年。2020年1月,由于JDG俱乐部向选手Kanavi提供为期5年的选手服务协议,英雄联盟职业赛事纪律管理团队对JDG俱乐部处以35万元罚款。

2.选手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的一般标准

尽管我国《劳动合同法》和《体育法》并未直接将选手合同定性为劳动合同,但由于其中确有选手向俱乐部提供劳动的情形,属于劳动关系的基本范畴,因此通过劳动合同的一般标准加以约束更有利于选手权益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发生合同纠纷,都采取劳动争议仲裁或司法诉讼解决的方式,裁决均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认定职业运动员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和俱乐部之间是劳动关系”。在电竞场域,(2017)沪01民终5638号民事判决书将电竞选手叶某与英恰公司签订的《演艺事业经纪合同》认定为“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合同”,法院并未支持选手方对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即未将该合同作为单纯的劳动合同对待;而(2020)鄂02民终551号民事裁定书则认为,“虽然电竞行业和传统行业相比确实存在如上诉人提到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权利行使等方面的特殊性,但本案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笔者认为,尽管电竞选手确实存在一些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特殊性,如工作时间一般都会超过每周44h(《劳动法》(2018)第三十六条),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2012)第三十七条)会对俱乐部过于不利等,但这些特殊情形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而拖欠工资、缴纳社保等劳动争议和劳动保障的内容仍应遵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否则电竞职业选手的多项权益就会游离于法律之外而缺乏必要的保障。

3.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当有利于选手权益

当俱乐部一方作为解除主体时: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国内球员聘用合同(试行版)》(2019)13.9列举了12项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代表其他球队参加任何比赛,或进行其他任何商业活动”,“乙方在签订本聘用合同时,隐瞒重大疾病或旧伤情况”等;《腾讯2018电子竞技运动标准》则仅在7.1.2规定“队伍不得随意单方面解除其与选手的合作合同”,却未对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细化规定。笔者认为,尽管“俱乐部在解除合同方面占据了绝对主动”,但为了避免“选手生病超过30天队伍有权将其开除”“队伍能够以状态不佳为理由随意终止合同”等不公正条款的出现,解除条件既应清楚界定又应严格限制,并且条件的成立必须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上述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国内球员聘用合同(试行版)》(2019)13.9.1规定,若要以违纪为由解除合同,不仅应有证据证明选手违反了协会和联盟的纪律准则,而且需要选手因此被协会和联盟“禁赛、停赛达15场以上”。由于俱乐部单方解除合同会对选手权益造成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在条件齐备时方可实施。当选手一方作为解除主体时,考虑到优秀选手单方解除合同会对俱乐部造成重大损失,其解除条件一般只包括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薪酬、未按约定允许上场参赛两项。《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2015)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分别做出了相应规定,并在第四十八条细化了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时选手所应承担的责任;《腾讯2018电子竞技运动标准》则仅在5.2.19规定了选手单方解除合同所对应的禁赛处罚,未规定选手合法解除合同的情形。笔者认为,为进一步保障选手权益,有必要适当增加选手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如俱乐部无法提供符合技术标准的训练条件、指使选手“打假赛”等重大违规行为、对选手实施不公正或歧视性的内部处罚等。

二、电竞职业选手的违规处罚:行为规范与处罚案例

在电竞职业选手的规则体系中,义务维度主要表现为对选手“赛中行为”及其他职业行为的约束。尽管“有权利必有义务”,但对于电竞职业选手而言,其权利和义务虽有关联并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但不完全是一一对应的,其所应负担的义务并非主要表现为各项权利的反面,而是周延性规范条款对其各项行为所施加的综合性约束。违规处罚情况是行为规范实效性的表现,“实效(efficacy)问题所涉及的乃是法律规范适用于的那些人是否真正遵守这些规范的问题”,而“制裁(sanctions)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法律实效的问题。人们之所以规定制裁,其目的就在于保证法律命令得到遵守与执行”。在这个意义上,处罚案例是对行为规范实效性的验证,如若违规选手并未受到处罚,或所受处罚并未遵照既定规范,则可认为该规范在实效性上有所欠缺。简言之,行为规范的全面、合理设置和违规处罚的公正、合法对待是规则体系中义务维度的首要目标。

作为选手义务的行为规范设置

随着电竞赛事及其关联产业的不断发展,电竞职业选手越来越具有“公众人物”的特征,其行为规范也逐步向复合型拓展,不仅在正规/大型赛事中要受到规则约束,线上的天梯赛/积分赛/排位赛、各类直播活动,乃至日常生活中的部分行为都有着严格的准则。笔者梳理了现行电竞规则中的行为规范条款,并与足球、篮球项目相对照,概括列举如表1所示。

表1 电竞职业选手玉足球、篮球运动员行为规范条款对照

1.在立法主体方面,目前电竞场域内的选手行为规范及其对应罚则主要是游戏厂商/联盟设定的,而俱乐部也会通过内部章程和合同等约束选手行为,但俱乐部之间的规范可能并不一致,俱乐部亦不能违反或取代联盟的规则。对于地方性电竞协会而言,尽管《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内蒙古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属于选手违规处罚的条款,但内容偏少且主要集中在注册领域,其在目前的实践中尚不占主导地位。

2.在罚则对应方面,《腾讯2018电子竞技运动标准》5.5、《2021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12.2、《2021年KPL王者荣耀职业联赛春季赛赛事规则》4.3、《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国篮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第七条分别集中列举了各自的处罚措施,并且都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收回奖项、取消参赛资格、禁赛等较为通用的措施。处罚措施可被看作对选手权益的剥夺或限制,或是权益保障的反面。其中:口头警告和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是对选手声誉性权益的否定;罚款和没收奖金属于财产罚,是对选手已获薪酬的剥夺;限制进入竞赛场馆、限制从事与竞赛相关的活动属于行为罚,是对选手从事相关电竞活动的禁止或限制;取消参赛资格和禁赛则属于资格罚,其中终身禁赛一般同时伴随俱乐部解除合同的处罚,并且等于是永久剥夺了职业选手的身份。可见,选手权益保障维度的主要事项皆以不同形式显现于处罚措施中。相较而言,在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足协”)和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篮协”)的文件中,“行为规范”和“罚则”在同一条款中是直接对应的,即某一条款在规定违规行为的同时,直接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而现行电竞规则的文件除个别情况下仅对违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未“绑定”各自的罚则。笔者认为,由于现行电竞规则的文件中处罚措施多达十余种,如不与违规行为建立直接对应关系,则会给予执法者过高的自由裁量权,即对于某一违规行为,执法者选择任意一种或几种处罚措施都是“合法”的,这会显著增加处罚的不确定性乃至处罚不公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参考足协、篮协的文件形成对应关系。

3.在规范内容方面,划分为赛中行为、作弊行为、兴奋剂和选手言行4个类别。与足球、篮球规则相对照,部分行为是电竞与之共有/通用的、部分行为是电竞独有的,亦有部分行为尚未被纳入电竞规则。在通用行为方面,最典型的是兴奋剂问题。《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上述规定适用于体育/竞技的各个项目,如表1所示,足协援用了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篮协援用了《反兴奋剂条例》等并明确了自身的罚则。在电竞场域,尽管提升肌肉力量、爆发力等的药物对于选手并无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兴奋剂与电竞无涉:Adderall有助于提高专注能力和反应速度,利他林有助于集中精神、缓解压力,安非他命、莫达非尼、安帕金神经传递素等则有助于保持更长时间的头脑清晰甚至提高手速。各类兴奋剂的使用不仅违反竞技公平,而且可能严重损害选手健康,因此2015年欧洲电子竞技联盟(ESL)与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共同列出了电竞禁药名单。然而就在同年,Evil Genius战队的《DOTA 2》选手在直播中将Adderall药瓶置于桌上,C9俱乐部的《CS∶GO》队伍被指控并承认使用Adderall,使得电竞赛事中的反兴奋剂系统建设势在必行。《2021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2021年KPL王者荣耀职业联赛春季赛赛事规则》并未援用国家统一规定,亦未如篮协那样直接规定具体罚则,仅笼统地规定“LPL官方将有权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罚”。笔者认为,在兴奋剂问题上,电竞场域并无显著区别于传统体育的特殊性,因此应与之接轨,适用国家统一的管制和处罚规定,或以之为依据细化罚则,而非完全交由联盟自由裁量。

4.在赛中行为方面:①对其他选手、工作人员等实施的“无礼行为”,由于涉及赛事活动的基本秩序,电竞规则与足协、篮协的规则并无显著差异,而关于“比赛礼仪或相关仪式”(如双方选手、教练员之间的必要性礼节),虽然已在大型赛事中确立了固定流程,但尚未纳入电竞规则,有必要将之补充完整。②“演播干扰”和“影响比赛环境”是电竞规则所独有的,由于电竞赛事场地空间较小且相对封闭,选手在竞技过程中又处于固定位置,各类演播设备和计算机设备往往触手可及,如若故意破坏势必会中断比赛进程,因此电竞规则对这类行为皆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未经许可的通信”同样是电竞规则所独有的,由于多数电竞项目中战术设计、临场处置、队员配合等都能影响甚至改变比赛形势,所以选手只能按照规定的途径在己方队员之间进行通信,而不能与外界联系。③电竞中同样有着对于选手年龄和身份的限定,尽管在赛前的注册和审查等环节中会核实相关信息,但仍建议将足协规定中“更改年龄、身份造假”一项纳入电竞规则。

5.在作弊行为方面:①作弊行为为电竞规则所独有,作为电竞载体的计算机软硬件的复杂性为选手利用不当手段获取优势提供了空间,窥屏、故意断开或破坏他人连接、违规使用设备等属于硬件层面,利用漏洞(bug)、黑客行为、代打等属于软件层面。由于这类行为会严重损害竞技的公平性,因此禁止措施也更加严格,如《2021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规定,“任何队伍及其成员不得在竞赛内或竞赛外采用任何形式的作弊手段或方法”,任何作弊或试图作弊行为“都是被禁止的且将由LPL官方自行裁定处罚”。即对于作弊行为的处罚是不限对象、时间和措施的。②作弊行为中最为重要且常见的是利用漏洞。相较而言,黑客、窥屏、故意断开等皆为主动行为,在职业选手中较为罕见;只有利用漏洞并非“完全主动”,漏洞的产生并非选手主动为之,而是源于游戏厂商,这在游戏版本更新等过程中是难以避免的。相较其他作弊手段,利用漏洞成本更低且更能破坏游戏的平衡性,对此,《2021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规定,“LPL官方有权以最高直接判负等严厉的处罚惩罚使用漏洞的队伍”;《2021年KPL王者荣耀职业联赛春季赛赛事规则》直接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标准,包括“选手将被禁赛6个月起”“赛事高额罚金”等,这也是电竞规则文件中唯一建立罚则对应关系之处。③表1中的电竞规则虽然对利用漏洞之外的各类作弊行为进行了细致规定,但不同规则所涵盖的行为类型仍有差异。鉴于破坏他人连接、违规使用设备等可以出现在任何电竞项目中,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不同规则之间实现统一。

6.在选手言行方面:①对于“歧视”和“不当言论”,电竞规则与足协规则、篮协规则并无显著差异。尽管二者都强调了社交媒体,但只有电竞规则对“直播活动”进行了专门规定,因为开展直播活动是多数电竞职业选手的合同义务。②电竞规则对选手“日常行为”的要求显然比足协、篮协规则更为详细,如:对“饮酒吸烟”“骚扰行为”的专项禁止;《2021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11.2.2规定,“不得做出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相关国家/地区法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违公序良俗、具有歧视性、贬损他人的人格、内容过激或具有道德争议性、捏造事实······的言论及行为”;《2021年KPL王者荣耀职业联赛春季赛赛事规则》同时将“违法行为”“有悖公德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三项“社会通则”纳入选手行为规范。

选手违规处罚的相关案例

为进一步考察上述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选取近期较具影响力的7则违规处罚案例,析出相应的处罚主体、事由和结果,并按时间顺序列举如表2所示。

表2 电竞职业选手违规处罚典型案例列举

1.在处罚主体方面:①表2中,4则案例是游戏厂商/联盟做出的处罚,5则是俱乐部做出的处罚,2则是双方先后做出的处罚。双方既是选手权益的保障主体,又是违规处罚的实施主体,能在不同程度上对其所赋予的选手权益进行剥夺或限制。②尽管俱乐部的罚则一般都是“初步”的且带有“自律”性质,但对于行为规范事项,俱乐部作为处罚主体起到了更为关键的作用。相较而言,“打假赛”等重大违规行为一方面需要游戏厂商/联盟的最终认定,另一方面俱乐部的处罚多为单一的解除合同,因此前者往往能覆盖后者。选手行为则与俱乐部的人员管理有更为直接的关联,在电竞产业发展早期,选手职业素养不高、无故缺席训练、不听从俱乐部安排和教练员指挥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是俱乐部强化管理职能、细化处罚规则的契机之一。因此,2020年以来俱乐部大多在第一时间对职业选手实施的一般性违规行为给予处罚。③游戏厂商/联盟作为上位处罚主体,与俱乐部的罚则处于并行关系,即对于同一违规行为,一方罚则的实施并不对另一方构成限制。表2中,5、6号案例即双方分别施加处罚的情形,其中5号案例构成了罚则互补,6号案例则是俱乐部在游戏厂商的基础上加重了处罚。罚则并行的模式显著增加了违规惩戒的力度。

2.在处罚事由方面:①按照表1的行为规范分类,1、4号案例属于赛中行为,5号案例属于作弊行为,2、3、6、7号案例属于选手言行,即近期的案例大体覆盖了除兴奋剂外行为规范的各个层面。②选手言行是占比最高的违规行为,表2的7个案例中有5个的处罚源于选手的违规言辞,如1号案例虽然发生在赛中,但表现形式是双方选手在观众可见的聊天频道中涉及低俗内容,与赛事之外的“不当言论”虽然时间点不同但性质相同。其实,对于选手行为规范中的很多禁止性事项,普通玩家是不受限制或限制相对宽泛的,而职业选手往往有着较高关注度,并且会代表所在俱乐部或国家,因此对于言语冲突、人身攻击甚至歧视性言论和假赛言论等都会严加惩处。加之电竞曾经长期背负社会公众的误解,通过更为严格的规范来约束选手行为,亦是树立自身形象的必要举措。③赛中行为占比较少,表2中并未出现“演播干扰”“擅自通信”等“技术性违规”,而1号案例则是选手并不知晓聊天频道为观众可见。简言之,目前正规/大型赛事活动的基本秩序已能得到有效维持。相较而言,2~5号案例发生在排位赛中,5~7号案例发生在直播中,表2的7个案例中有6个发生于正规赛事之外,这意味着在正规/大型赛事中选手普遍较为注重自身的行为管理,能够遵守各项规范、减少或杜绝违规行为,但在天梯赛、积分赛、排位赛乃至个人直播中,由于选手心态较为放松、自制力较弱并且与观众互动较多,往往会疏于管控、不假思索地发表不当言论。与多数传统体育/竞技项目不同,电竞选手参加的排位赛等尽管常以练习或训练为目的,却是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其观众数量往往不亚于一场中小型赛事,选手言行不当会造成广泛的不良影响。除正规赛事外,电竞选手的相当一部分日常训练和生活都是“观众可见”的,其必须对自身行为做到持续化、常态化管控,才能适应不断细化且日趋严格的规范要求。④涉及作弊行为的5号案例即属利用漏洞之情形。在各项电竞游戏中,游戏厂商都在持续打击包括利用漏洞在内的作弊行为,如:拳头公司采取“账户连坐”,用户在某一电竞游戏中作弊后,其在该公司其他游戏中的账号也会被封禁;对作弊者进行“硬件封禁”,永久阻止其在特定硬件上启动游戏等等。就此而言,对作弊行为的打击已覆盖包括普通玩家在内的所有用户,而对职业选手理应更加严格:尽管5号案例只是发生在排位赛中,并且俱乐部已扣除作弊者3个月工资,但联盟仍然给予系列大型赛事禁赛、封号、通报批评等更高层级的处罚,从而进一步宣示了职业选手的这一禁区。

3.在处罚措施方面:①游戏厂商/联盟一般通过自身制定的规则予以明示,如2号案例以《LDL比赛规则》11.1.10及11.2.5为依据,并按《LDL惩罚细则》确定处罚结果,俱乐部则以自身章程或选手合同为主要处罚依据。②游戏厂商/联盟和俱乐部的处罚措施有所重合又各有侧重。双方皆可采取罚款、禁赛、警告等措施,而游戏厂商/联盟可以封禁账号、处罚单位(2号案例),并且多数禁赛处罚也是由其做出的;俱乐部的处罚则更具内部管理性质,如扣除工资和奖金等。笔者认为,游戏厂商/联盟有必要通过单行文件对各类处罚措施加以界定,并根据选手的违规情节和次数等进一步细化罚则,以确保处罚结果的公平、公正。如:《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十五条规定,“警告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最轻处罚,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纪律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除非另有规定,停赛时间不得超过24场比赛或24个月”。

三、电竞职业选手的申诉救济:争议类型及救济途径

在电竞职业选手的规则体系中,救济维度主要表现为选手在职业范畴内遭受违法或不公正对待时向有关机构提出诉求并请求公正处理的程序性通道。救济维度所包含的并非实体规则,而是程序规则,无论申诉、仲裁还是诉讼,其本身都不会增加或减少选手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是在实体规则的实施出现偏差时,通过程序规则将选手受到侵害的权利或受到违法评价的义务予以纠正并恢复到应然状态,即“程序法的对象不是人们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是用来申明、证实和强制实施这些权利、义务的手段,或保证在它们遭到侵害时能够得到补偿”。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救济维度的规则不仅涵摄了权利维度下的内容,而且涵摄了义务维度下的内容:在权利维度,选手的权利可能受到侵害,如俱乐部未履行有关选手参赛机会、薪酬发放、劳动保障等方面的义务,其争议主要表现为合同争议,即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在义务维度,施加于选手的处罚可能是违法的或不公正的,如针对选手各类违规行为所施加的罚款、禁赛、警告等措施存在明显错误,其争议主要表现为违规处罚争议,即俱乐部或游戏厂商/联盟对其实施违规处罚时引发的争议。二者皆可通过救济维度中的相关规则加以纠正,当电竞选手认为俱乐部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条款,或俱乐部、游戏厂商/联盟对其施加的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乃至有失公正时,应为之设定相应的申诉渠道,而救济途径的健全与否是电竞职业选手规则体系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

合同争议及相应救济途径

在合同争议方面,按照应然顺序主要有以下救济途径:

1.联盟应提供优先救济途径

在处理合同争议的若干机构中,联盟是第一顺位的救济机构,当争议发生后,选手应首先考虑向联盟申请救济。原因在于:①由于竞技游戏存在版权归属,游戏厂商/联盟能够大体掌控主流电竞赛事及其衍生的各项事宜,并对俱乐部具有上位的监管和处罚权;②联盟作为救济机构具有专业性和高效性,相比仲裁和诉讼等“外部”救济途径往往能更为快速、准确地裁决争议;③联盟的优先救济也是一种电竞行业自治性的体现,“任何一个行业都希望将其纠纷在内部解决,而不倾向于诉诸行业外”,电竞场域内特有的技术规则、竞赛规则、行业规则亦成为约束各类从业者的自治依据。

《2021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4.1.6规定,在俱乐部与选手产生相关争议时,“将由官方内部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根据具体情形做出最终决定/裁决”。事实上,部分联盟不仅会“积极处理”选手提出的合同争议,而且可能“主动介入”,如2020年4月《王者荣耀》选手阿泰在直播中公开指责TS俱乐部拖欠2年奖金,KPL联盟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并责令俱乐部在1周内补发全部欠款,而选手从“直播公开”到“收到欠款”历时仅7天。目前,KPL联盟会定期召开线下选手大会,与选手沟通并了解其诉求;定期实地走访以了解选手的训练、比赛和生活状况;公布专用邮箱,接受选手反映情况;定期抽查俱乐部五险一金的缴纳、工资的按时发放等情况,并在年度考核中对违规俱乐部进行处罚等等。从上述情况看,联盟的救济机制基本覆盖了俱乐部不履行合同以致选手权益受损的情形,选手遇到合同争议,既可主动向联盟专门机构申诉,也可在联盟的日常监管中反映,而联盟大多可以做出及时且有效的处理。

还需提及的是游戏厂商/联盟和电竞协会的分工协作问题。《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运动员因注册等原因产生争议的,当事各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上海市电竞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即目前明确列举的仲裁事项仅限注册争议。《内蒙古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类似的内容,并在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了30天的裁决期限以及类似行政救济的复议和诉讼程序,但争议事项仍仅限于注册和交流。笔者认为,由联盟主导合同争议的处理,电竞协会从事辅助和补充工作,更有助于形成完整的申诉救济机制。如2021年5月上海市电子竞技协会设立了法律工作委员会和电竞法律服务平台,其职能一方面是为电竞行业提供法律指引并推出示范合同文本、法律汇编、专项法律指南等,尽管其“只有指导性、示范性,并不具有强制性及强制力,但会形成行业内的示范效应,引领行业规范地发展”;另一方面则是为会员之间的争议提供解决方案并形成解决机制,如促成会员间协商、设立调解办公室进行调解等。因此,充分发挥电竞协会的服务性职能,深入研究电竞行业内的相关法律问题,为电竞选手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是促进争议解决及推动电竞行业合规发展的重要举措。

2.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应成为后续救济途径

对于合同争议中具有劳动性质的部分,如联盟未能提供救济或做出公正裁决,选手可采取社会通行的救济途径,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可对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管有学者站在俱乐部的立场,主张“通过服务合同与劳动合同进行区分,适用《合同法》调整并排除劳动仲裁的前置管辖”,但一方面选手合同中有着不容忽视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我国电竞产业发展至今,俱乐部的生存与发展已不再是首要问题,俱乐部的利益已非当然优于选手权益,电竞选手作为劳动者,理应享有劳动者通用的申诉救济途径。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2019)豫1303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首先申请的即是劳动争议仲裁。河南省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申请人必须遵守被申请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服从日常训练及参赛安排;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为有偿劳动,《选手服务合同》也明确约定了报酬标准及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因此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在此后的民事诉讼中,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同样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判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看出,无论电竞场域内的选手合同具有怎样的特殊性,都无法掩盖其中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裁判也有着比联盟裁决更高的法律效力,当选手的合同争议难以在行业内部解决时,仲裁和诉讼应成为其可靠的后续救济途径。

违规处罚争议及相应救济途径

相较于民事性质的合同争议,违规处罚更具行政性质,并且实施处罚的主体主要是俱乐部和游戏厂商/联盟。对于这类争议,若由联盟作为主要处理机构,则有“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之嫌,因此,开辟高位的救济途径是确保公正处理的首要选择。

1.联盟的申诉机制应确保公平、公正

《2021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12.4.1规定,“如果队伍对于LPL官方的裁决或惩罚有疑异,可以电邮形式向LPL官方申诉,申诉将由LPL官方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在这一规定中,违规处罚的实施主体是LPL联盟,而处理申诉的主体则是其下设的仲裁委员会。《2021年KPL王者荣耀职业联赛春季赛赛事规则》9.1规定,“对不端行为处罚的决定权完全属于KPL联盟。KPL联盟在判罚公布3个工作日内接受申诉,申诉将由KPL仲裁委员会终裁,最终裁定以终裁结果为准不再更改”。在这一规定中,违规处罚的实施主体是KPL联盟,而处理申诉的主体亦是其下设的仲裁委员会。在“Newbee俱乐部假赛”事件中,作为民间联盟的CDA同样设定了申诉期,处理申诉的亦是CDA联盟本身。可见,上述联盟虽然都为违规处罚争议提供了救济途径,但作为救济机构的联盟或其下设的仲裁委员会都是内部性质的,而且都单方面排除了外部救济。笔者认为,在联盟内部处理申诉的情况下,应更为严谨地设置程序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如参与处罚程序的人员不得作为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借鉴《行政处罚法》(2021)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纳入听证程序并实行案卷排他制度等。

2.设立外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救济机制

电竞和传统体育一个不甚合理的共通之处在于,其仲裁机构都是内部的且排除了外部救济。《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八条将纪律委员会设定为违规处罚机构,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则将仲裁委员会设定为申诉处理机构,二者皆属足协的内设机构;同时,《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这就将违规处罚及其救济完全限制在了足协内部。将申诉救济限制在行业内部并没有充分的正当性理由,“专业性”与“行业自治和自决”并不构成排除外部救济的充分理由,否则,多数涉及行政争议的司法救济都将失去立足之基,而体育和电竞的行业特殊性并非绝然优于其他行业。如贝洛夫(Michael J. Beloff)等所言:“在国内、国际体育行会做出内部裁断后,并不能阻止当事人继续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尽管有的体育行会规定其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做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但这样的规定往往在合法性或者合宪性上存在问题,类似寻求司法救济一类的权利往往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不容剥夺。”笔者认为,电竞场域内的违规处罚可以内部救济为主,但在内部救济无法发挥作用或无法获得公正结果时,应提供有效的外部途径以供选手进一步寻求救济。

考虑到裁决的专业性和程序的快捷性,对于电竞职业选手的违规处罚申诉,首先可以设立独立于游戏厂商/联盟的外部仲裁机构。具体而言:①该外部仲裁机构与游戏厂商/联盟不存在隶属关系,并且可以成为《体育法》第三十二条已经规定但尚未设立的“体育仲裁机构”的组成部分,或当全国范围内的体育仲裁机构设立时,可以成立专门的电竞分委员会以处理相应案件。2021年10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八章新增了有关体育仲裁的详细规定,其第七十六条将体育仲裁的范围明确限制在违规处罚争议,与此处的电竞处罚争议相一致,由于电竞的内在架构在相当程度上是借鉴或参照职业体育设置的,将电竞处罚争议案件纳入统一的体育仲裁机制也有助于各项目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共同进步。②仲裁庭、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可以统一适用《修订草案》中的对应条款,但仲裁员除符合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增加电竞从业人员代表,并且其劳动关系不得隶属于游戏厂商/联盟,以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③由于电竞场域难以容纳类似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这样的国际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也无法排除游戏厂商的主导地位,外部仲裁机构只能在不同国家分别设置且只能管辖国内案件,而如何适用法律和执行裁决、如何处理跨联盟或涉外申诉案件,以及如何衔接内部裁决和外部仲裁等问题,还需通过立法进一步加以细化。

按照普通的仲裁规则,对仲裁裁决不服者可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项有效的法律“授予私人以权利或权力”,那么“在它们遭到侵损时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即便是对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裁决有异议,也可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裁决。《修订草案》第八十六条同样规定了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诸种情形,这是“司法终局”原则的应有之义。具体而言:①尽管对于电竞选手的违规处罚具有行政性质,但做出处罚的俱乐部和游戏厂商/联盟显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法纳入行政诉讼范畴,只能由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②由于当事双方分属处罚主体和处罚对象,二者实质上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电竞选手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因此可以借鉴行政诉讼中的有关规则,如比赛中违规行为以及各类作弊行为的相关数据和信息都掌握在游戏厂商/联盟手中,选手难以取证,此时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或允许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等,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性。③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国内已有高位阶立法的通行性事项,应认定其对于联盟规则的优先性,如对电竞场域中兴奋剂问题的处罚,法院应优先适用《刑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而对于其他非典型性事项,法院则有必要审查联盟规则是否违反《体育法》等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从而督促电竞职业选手的规则体系在现代法治框架下不断完善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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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违规处罚与申诉救济——电竞职业选手的三维规则体系建构//刘福元《上海体育学院学报》简介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创刊于1959年,是我国创刊最早的体育专业学术期刊之一。现为综合性期刊(月刊)。创刊60余年来,始终坚持走高端学术路线,并取得了辉煌业绩:入选历届CSSCI来源期刊、中文体育类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刊核心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连续4届(2006-2012年)荣获教育部“中国高校‘精品’科技期刊奖”(全国体育学术期刊仅此一家),“全国高校优秀科技期刊一等奖”,2017年、2019年连续获得上海期刊编校质量“优秀”奖(两年一届),2018年获得第3届上海市高校精品科技期刊奖、全国体育科技期刊系统优秀期刊奖、上海市高校最佳学报,2019年首获“全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称号。在最新公布的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武汉大学《中国学术期刊评价研究报告》中,《上海体育学院学报》均被收录,且在体育学期刊中均排名前列;同时,被美国《剑桥科学文摘》(CSA)、国际体育信息资源中心(SIRC)等国际数据库收录。根据中国科技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研制的《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期刊影响因子名列“全国体育院校学报”首位,以高水平的学术质量成为我国一流中文体育学术期刊。

原标题:《刘福元|权益保障、违规处罚与申诉救济——电竞职业选手的三维规则体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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